水博:“直言了”造谣惑众的把戏必须予以揭露- -| 回首页 | 2005年索引 | - -在中国人起源于非洲的问题上,直言了先生应当反思自己

邵道生:驳不明中国国情的“直言了”先生

关键词批驳[直言了]    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“直言了”先生是一个文字了得的人,然而在多看了几遍《不能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定罪——兼驳邵道生》的文章之后,这个“文字了得”的“直言了”却落败于对当今中国国情的无知之中。

  为什么这么说?有以下三点。

  第一,“直言了”所“批”的其实不是我,而是“借题发挥”。

  我在《必需修改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》一文中的基本观点是什么?有两点:一点肯定现行《刑法》中的一定要对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进行“定罪”的观点;二点如今的刑法第395条量刑畸轻,竟成了腐败官员的“避风港”、“免死牌”,因而必需修改。所以,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来“定罪”不是我的“发明”,而是《刑法》第395条(“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,差额巨大的,可以责令说明来源。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,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,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”)的本质所决定。我想,《刑法》为什么要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来“定罪”,这是当今中国的国情决定的,是反腐败的需要。假若按照“直言了”所说的那样,对腐败分子即便有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因为没有“证据”就不能“定罪”的话,那么,中国的反腐败斗争又会出现另一种想象不到的“景象”,众多的腐败官员肯定会咬着牙就是一声不响,反正你没有“证据”就不能定我的罪,对此,拍手叫好的肯定是一大帮腐败分子……所以,“直言了”想否定的是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来“定罪”的合理内核,行吗?我看稍有良知的中国人是决不会答应的。

  第二,“直言了”满口的美国,似乎还不知道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中国的国情。

  从人民网知道,“直言了”是一位关心“国是”的“海外网友”,自然有他的“海外优势”,从《不能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定罪》文章的满口赞赏“美国等发达国家”的情况介绍来看,的确是很有“功底”的,不过,不知“直言了”想过这样一个问题没有:你所说的“主要就是三条:(1)政府必须公开,政府官员财产来龙去脉属于政府公共信息,必须向所有社会成员公开;(2)政府官员和私人工商之间,不许有互相兼职或利益联系,严格和公开地施行公私分明;(3)整个社会信用系统发达,对每个公民都有套信用管理制度,包括资金往来记录和税务核实”,能立即搬过来用吗?实在是太天真了。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、国务院办公厅就发布《关于党政机关县(处)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》,效果呢?基本等于零。关于“政府官员和私人工商之间”的“红顶商人”现象,中国社会已经反反复复搞了多次,虽然经过去年中共中央的大力整治,然而又有谁敢说如今的社会“政府官员和私人工商之间”的“利益联系”已经很干净了?至于说到“整个社会信用系统”,对不起,中国社会现在缺的就是“诚信”和“信用”,而这亦决不是仅仅靠“信用系统发达”就能解决得了的……所以,一位网友在看了“直言了”文章后跟上了这样一条贴:“中国与美国的国情不同,社会制度不同。如果中国采用美国的方法,花几年时间先去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律和制度,然后再去反腐败,这样做一定会贻误反腐败的有利时机,让更多的腐败分子逍遥法外;如果这样做,最高兴最拥护的一定是腐败分子。不知道‘直言了’是否同样高兴和拥护?” 还有一位网友这样写道:“明知中国国情就目前而言不可能‘事事有记录’,或者根本就‘有记录也是假的’” ,直言了还真的是“真有本事”的啊!

  第三,“直言了”给我扣的三顶帽子,是“扣”不住的!

  “法盲议论。真那么搞,别说无法根治腐败,而且会助长腐败、甚至导致社会动乱。”——这是直言了对我的《必需修改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》一文所扣上的三顶帽子。  “法盲议论”?实在是太好笑了,是要从根本上否定这条中国刑法的合理内核属于“法盲议论”呢?还是保留这条中国刑法的合理内核进行“必需的修改”属于“法盲议论”呢?我想结论是清楚的,那就是直言了对中国的刑法实在是“无知”得很的啊!

  “真那么搞,别说无法根治腐败,而且会助长腐败”?我的观点是:在腐败泛滥的当今社会,在腐败官员动不动就是几十万、几百万、上千万的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的今天,有这条刑法总比没有这条刑法好,而且按照我的观点加重对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的惩处,对“根治腐败”肯定是有益的,对反腐败肯定会促进的。

  “甚至导致社会动乱”?一位网友说得好:“如果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’罪的施行就会带来什么社会动乱的话,那只能是腐败的事实带来了动乱而非法律条款本身。”在这个问题上,直言了简直是在睁着眼睛说瞎话的了。

  总之,在反腐败问题上,包括法律的制订、修改还得要根据中国的国情,不管是“海洋法的英国美国”或是“大陆法的德国法国”,只能是借鉴,只能是“消化后吸收”,若是不顾国情、生搬硬套照抄,那才会出乱子的呢!

  新闻链接:

  争鸣:不能以“巨额财产来源不明”定罪

【作者: txwc】【访问统计:】【2005年07月10日 星期日 20:35】【 加入博采】【打印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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